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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措施费应当按何标准及比例进行支付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07-17

问:甲建筑公司承包某水利工程,工程总价款为2亿元,施工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造价比例的1.5%支付。现甲公司将该项目中的1号洞工程分包给向某施工,分包工程的工程款为2000万,分包合同约定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并约定了安全文明措施费10万元包干。向某施工到70%后因资金问题退场。现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00万,其诉请中包含了30万的文明施工费,向某认为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费率应按工程总价款的2%支付,2000万的工程应支付40万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而甲公司只支付了10万,因此认为甲公司还应支付30万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请问:1、甲公司与业主合同中约定按照1.5%的取费比例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合法?2、甲公司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向某文明施工费?3、如果向某实际支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仅仅为8万元,甲公司是否可以按照8万元支付向某安全文明施工费?4、向某仅仅只完成了70%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应按该比例进行支付?

答:首先,合同约定按照1.5%的比例支付安措费是否合法?《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1.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这些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从法律位阶和效力上考虑,都不属于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约定按照工程造价的1.5%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是合法有效的。同样,甲公司与向某约定的10万元安全文明措施费包干的约定也是有效的。

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的70%后退场,合同中止履行以后应该如何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5.10.6条的规定,单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单价措施项目应考虑工程的形象进度),总价措施项目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价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计算。总价措施项目已全部实施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本案中因实际施工人向某的原因解除合同,甲公司可根据上述第2款的规定,结合约定的10万元包干的安措费向向某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