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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工程量误差在3%以内不予调整是否有效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09-11

某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且在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子项清单工程量误差在3%以内不予调整,子项清单工程量误差超过士3%的仅调整超过部分,发包人以及承包人应在开标前10日提出招标清单数量及清单项目误差计算书,双方均未提出的竣工结算时将不再调整,视为优惠。请问,办理结算审核时,审核单位对原有图纸中的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计算、重新核对?

子项清单工程量误差在3%以内不予调整,这里的不予调整有两种理解,一种是3%以内的工程量误差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给定工程量是100,实际完成了104,则应该按照101的工程量计价;另一种是指工程量偏差3%以内的价款不予调整,如果给定工程量是100,实际完成了104,超过103的部分应该调整原合同价款重新进行组价。

这里的约定本身存在一些歧义,假设按照约定的是关于工程量偏差规则来理解。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工程量偏差在3%以内不予调整价款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即便约定30%以内的偏差不予调整,违反了《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工程量偏差的规定,该约定也仍然是有效的。另外,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关于工程量误差的规则,也就是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差异3%以内不予调整,假设按图纸施工实际完成了105,清单只有100,根据合同约定最后应该按照100+2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发承包人在合理范围内的风险分担都是合法有效的约定,审核人员同样应该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