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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停工期间工期是否应该顺延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2-01-13

某工程位于新疆,新疆地区存在冬季停工,开发商及监理公司均下发冬季停工通知。合同约定工期为530天,未约定是否包含冬季停工。请问冬季停工期间是否应顺延?

合同约定530天的工期是否包含冬季停工的日期,即实际真正能够施工的日期应该扣除冬季100天而只有430天?有观点认为530天的工期就是绝对工期,包含节假日以及冬季停工的日期,但也有观点认为冬季停工应该顺延相应的工期。以下通过最高院的案例进一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874号案例中,原审查明,双方合同约定本案一期工程工期为745日历天数,二期工程工期为740日历天数,冬季停工属于可以扣除的期间。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停工报告》、《复工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判决认定扣除冬季施工停工天数386天后,一期工程实际完工时间为694天,二期工程实际完工时间为686天,均未超过约定的工期,不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不缺乏证据证明。青海景洲公司主张原判决认定冬季停工期间应从工期中予以扣除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这是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认定的冬雨季停工导致的工期延误,既然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冬季停工属于可以扣除的期间,法院认定可以从实际的工期中扣除相应的冬季停工时间进而顺延工期。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133号案例中,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2015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通知》,2015年冬季停工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到2016年4月15日,则2015年恒健公司实际施工时间为2015年324日-2015年11月25日共计240日。2016年恒健公司实际施工时间从2016年4月16日起算至2016年9月1日共计135天,即截至2016年9月1日恒健公司实际施工天数为375天,没有超出合同工期总施工天数478天,所以恒健公司不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形。因此对于合盛分公司要求恒健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这个案例中法院甚至没有考虑在政府发文确定的冬季停工期间是否实际施工,在计算实际工期时直接跳过该期间不予考虑冬季停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06号案例中,四、关于苏中市政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奥莱祥能公司工期延误损失的问题:奥莱祥能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工期延误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案涉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奥莱祥能公司依据案涉合同约定,按每日2万元的标准,计算工期延误损失244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此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迟延,工程量增加及设计变更,监理单位要求冬季停工等情况,也会影响施工进度和工限。奥莱祥能公司关于苏中市政公司应当赔偿奥莱祥能公司工期延误损失2442万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民申115号案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住友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工的情形,应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尽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A1号、A2号楼的工期为2011年5月10日至2011年11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均为188天,住友公司应于2011年11月15日前完成竣工验收,但根据国泰公司提交的《监理日志》证实住友公司实际交工时间为2012年8月。对此,有必要核实住友公司所称案涉工程是否存在因工程变更、天气变化及冬季停工等因素使得工期顺延至实际交工之日的合理性问题。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可知,1.案涉A1、A2号楼存在工程变更情况,A1号楼变更增加工程量应顺延工期15天,A2号楼应变更顺延工期4天;2.住友公司提供监理日志证实因下雨停工、停电14天;3.住友公司向国泰公司提出冬季停工申请,监理公司、国泰公司作出同意冬季停工的书面意见,共计停工130天。因此,A1、A2号楼扣除合理停工时间应分别顺延工期160天和148天,至迟应于2012年5月1日和2012年4月20日前竣工。由此可见,住友公司主张的顺延工期情况客观存在,即使如此仍然与前述2012年8月《监理月报》所确认的工程竣工初验、交付占有使用时间存在差异,住友公司存在逾期交工的情形,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A1号楼和A2号楼完成工程内容最后一项验收的时间分别为2012年5月30日和2012年5月9日,国泰公司向住友公司发出通知确定A1、A2号楼竣工验收时间为2012年7月25日,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另案中住友公司亦主张国泰公司迟延付款违约行为的事实,故对国泰公司的案涉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如果是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至冬季停工期间,根据违约者不受益的原则,该冬季停工期间不应作为顺延工期的合理理由。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66号案例中,根据涉案《工程承包补充协议》的约定,广字公司在工期顺延情况发生后应当及时向天盟公司申请顺延工期签证,否则约定工期不变。广宇公司未办理顺延工期签证,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施工蓝图,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无法鉴定,增加的工期无法确定,广宇公司主张原审法院酌情确定顺延工期120天错误,缺乏依据。广宇公司称天盟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向广宇公司送达变更通知,缺乏证据支持,原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主张未予采信正,广宇公司提出的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广宇公司称天盟公司违反先履行义务,导致工期被迫顺延至2011年11月15日,缺乏证据支持,原审法院未采信其该项诉讼主张,从而未将2011年至2012年冬季停工期予以扣除,没有错误。广宇公司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本案中合同约定工期为530天,冬季停工100天。综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已经将冬季停工几乎视为法定顺延工期的理由了,因此这里也应该将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