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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结算 | 推行中存在的四方面问题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作者:孙凌志/ 日期:2022-06-29

2020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2020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推行过程结算已上升为国家顶层设计,成为建筑业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截至2020年底,已有十余个省、市陆续出台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陆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场主体的高度重视,但过程结算的施行尚面临阻力较大、各方主体行为亟需加以规范的问题。

通过对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地区和项目进行问卷调查、专家访谈等,总结出目前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市场主体对过程结算行为的性质认知不统一。

过程结算文件双方签署后在相应结算节点以前如果存在计算错误、遗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现象能否在后续过程结算中或最终竣工结算时进行修改,存在较大分歧,对过程结算行为的性质并未达成共识。


(2) 政府有关部门对过程结算文件的认可度差异较大。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投资的监管仍依赖竣工结算,较普遍的存在财政、审计等部门并不认可过程结算文件现象。从2019年1月-2020年12月十余省市过程结算政策性文件的发布来看,山西省、浙江省和山东省3个省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湖南省和福建省2个省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财政厅)等两部门联合发布,重庆市、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河南省和江西省等6个省份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反映出不同政府管理部门对过程结算的重视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水平较低。


(3) 市场主体过程结算管理的履约意识及能力不足。

为避免项目过程结算结果偏差造成的投资失控,发包人(特别是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往往选择经政府审计(或财政评审)的竣工结算作为最终支付依据,对施工过程结算方式存在抵触情绪;市场主体对施工现场造价适时管控能力不够,对项目节点划分不够科学、结算界面的计划安排经验不足。


(4) 合同条款对过程结算没有做出专门性约定或约定不明。


现有各类合同示范文本均缺少过程结算的相应条款,双方签署的具体合同中也缺少对过程结算的针对性条款,对过程结算的节点划分、价款范围,结算文件提交及审批时间、签署人的资格等重要问题均没有做出明确约定,合同的完备性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