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项目,合同规定工程量超过土10%以后重新组价。路缘石原清单量为3000米,由于现场原因实际施工2500米,路缘石投标综合单价为75元/米。工程结算审计时,由于实际工程量超过原合同一10%,第三方审计公司依据合同规定进行了重新组价,将综合单价降低了35元/米。施工单位认为工程量减少单价应该增加,由于原投标报价偏高施工单位提出不增加单价,但也不应该减少单价。请问第三方审计是否合理?施工单位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是一个关于工程量偏差规则应该如何理解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工程量超过10%的部分重新组价,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重新组价的具体方式,则需要依据合同解释规则确定应该如何重新组价。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可以依照其内容确定重新组价的含义。但第9.6.2条规定并不是强制性国家标准,除非合同中约定适用该条文,否则一般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能适用该条款解决,因为《清单计价规范》不是法律法规,实务中也并不能够作为案件裁判的大前提适用。
本案中合同约定工程量超过正负10%以上时重新组价。首先需要明确适用重新组价规则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工程量增加超过10%以上,由于量变大了一般当事人会相对调低价格,而如果工程量减少超过10%以上,由于量减少相应的价格也会适当提高,这是工程量偏差规则的目的所在,主要用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实践中关于重新组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套定额重新组价,另一种则是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重新组价。
《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根据目的解释和习惯解释的规则,问题中的重新组价应该考虑到工程量的增减情况而相应地调低或调高。显然审计人员不应该也没有权利在工程量已经减少的情况下再进一步调低价格,否则对于施工单位的利益来说非常不公平。
由于本案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工程量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时如何重新组价,《清单计价规范》中也没有具体的规则可以参考,因此还需要双方进一步协商组价规则。虽然在投标报价阶段存在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情形,但这并不影响关于工程量偏差条款的适用,也不影响是否应该调价的结论,只是对于具体调价的规则双方可以考虑到不平衡报价的因素协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