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楼基础大开挖已完成,基础底标高-7.4。招标清单没有护坡项,投标的技术标只有大开挖没有做护坡。现因基坑较深已按施工单位找的设计所做护坡设计完成施工。进度款申报时因为护坡没有甲方签证审计不予支付,请问施工单位应该如何应对?
护坡在《清单计量规范》中应该属于分部分项工程,但如果按照定额文件的内容,则可以视为单价措施项目的一种。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本案中建设单位在招标清单中没有给出护坡的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又存在护坡的施工,第一种理解方式可以认为这是一种清单缺项,应该重新确认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并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该项目的价款。首先可以考虑一下,基础底标高低于7.4米是否一定要做护坡?如果专家论证结果或现场实际情况表明并不一定要放坡,例如在空旷的地面或者土质较好的窑洞里,这种条件下是可以不做放坡的。但如果有依据表明深度达到7.4米时一定要做基坑支护,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又没有这一项时,则应该属于甲方的清单存在漏项。
如果甲方给的基础底标高是-7.4米,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技术方案是大开挖。一般来说施工单位应该对自己提供的履行合同的施工方法负责,也就是说在甲方已经提供了现场情况和具体要求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该自行考虑合理的施工方法及相应的成本。如果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大开挖不能满足要求而变更采用其他施工方法的,应该自行负担多出的成本。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1.1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如果施工单位非因甲方原因自行采用了边坡支护的其他施工方案完成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违反合同约定或国家规范及标准的,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结来说,施工单位应该对自己提出的施工方案负责,确保提出方案能够完成施工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如果施工单位在履行过程中自行调整变更了施工方法,例如本案中增加了边坡支护的项目,这种情形对建设单位来说构成强迫得利,是施工单位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甲方也无需支付该笔费用。除非有国家规范或标准要求基础底标高达到 7.4米时必须做基坑支护但甲方没有考虑到该项目费用,施工单位才能够以清单漏项为由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该项费用。
关于基坑超过5米需要专家论证的问题,最好的方法可以参考浙江和江苏的一些地方规定,例如招标时就在工程量清单中说明深度超过7.4米的开挖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并把此项目作为暂估价列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待专家论证后确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后再重新确定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