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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取消监理,由建设单位自管?误会大了!近期,《取消监理,由建设单位自管!》之类的消息一夜之间刷爆了工程圈。仿佛一夜之间监理就被取消了。我们后台也有好多监理小伙伴的留言,监理是不是要取消了,我是不是要失业了?
来源:建设监理/作者:建设监理/ 日期:2021-10-25


刷屏文章:《取消监理,由建设单位自管!》节选
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除了以下工程,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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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第56号)
晋建市字〔2020〕5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职能作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自我管理。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实行自我管理。
二、推行多种模式监理。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三、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实行自我管理的小型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由项目管理单位或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实施监理服务的项目,由监理服务实际实施单位承担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
四、强化监管服务。依法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检查,指导帮扶相关企业做好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日

其实,并非如此!

部分工程可以自行决定用不用监理,变成了取消监理。
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自我管理,变成了建设单位自管。

事实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2000年就出台的政策!早就规定了必须监理的范围,现在各省的文件,很多不过是再次强调而已。

给建设单位更多的选择,符合当前放管服改革的趋势,也给真正用心做监理的企业带来了机遇。

再者,自管模式并非现在才有,而是一直都作为项目管理的一种形式存在着。自管就意味着取消监理吗?此言差矣!

让我们看看交通运输部的副部长冯正霖对自管模式的分析。

最近一个时期,对工程管理的“自管模式”讨论得很热闹,各种说法都有,其中担忧的成分更大。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
“您在全国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上提出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其中第一种就是自管模式,监理行业对这种模式颇为担忧,一些省份正在搞试点,如何理解和把握不再强制实施社会监理?”
冯正霖副部长马上回应:“自管模式并不是不要监理”。自管,不是不要监理,不要监理单位,不要质量管理,更不是放弃监理而由建设单位包打天下,强化质量监督、质量监理依然是建设管理不可缺少的核心环节。放弃监理,躲避监理,抵制监理,都是对“自管模式”不正确的理解。
大家对自管模式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特别是民营监理企业占比较大的省份,这种忧虑感更为强烈。某地一位业主单位负责人就表示,既然是自管模式,就没必要请监理了;有的项目还表示,如果实行自管模式,只需从监理单位找几个人过来。这样监理企业岂不沦为劳务输出单位?

大家的忧虑还来自对市场的担心。“背靠大树好乘凉”,大型交通建设集团承建的项目如果采用自管模式,显然首先考虑的是本系统的企业,一旦这种模式扩大化,势必挤压本就竞争激烈的市场份额,使竞争更为白热化,这种形势难免使身后没有“大树”的企业心里发慌。

冯正霖副部长对自管模式是这么表述的:“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建设管理法人统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全部工作”。如果“不要监理”,则完全没必要在后面加上“不再强制实行社会监理”这句话。可见,把这个模式理解成“不要监理”,要么是对讲话精神理解不透,要么就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出现了“选择性”地理解。

其实,自管模式推行的范围相当有限,尤其是在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调整的情况下,实施自管模式的项目需“特批”,因此大家也不必过于担心。

相信通过多渠道的沟通和交流,顶层设计将会更多地考虑合理的行业诉求,要尽量避免政策误读对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因为监理的作用和意义在工程实践中一再被证实,一再被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