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目前大宗材料等涨幅大,占用大量资金,合同约定变更的价款最终审计时调整。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可以在过程中申请进度款中支付调差款?
答: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材料调差款应该在进度款中支付还是应该在结算款中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2.4.2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一般情况下,材料的调差款在进度款中就应该支付了。
本案合同约定“变更的价款最终审计时调整”,材料调差与变更是两回事,因此材料调差款仍然可以在进度款中主张支付。但如果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调差引起的费用增加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统一计算,由于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该生效合同约定当事人只能在竣工结算时统一计取。申请进度款时的工程量往往不是最准确的工程量,很多建设单位为了尽早支付财政拨款或者鼓励施工单位施工会在前几期的进度款拨付中尽量多给施工单位付款,过程中确定材料调差款并及时支付是现行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习惯做法,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了特别的约定,该约定也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