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人才招聘
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11-01

案例:已经竣工验收,有竣工验收报告。但是结算时业主没有任何国家的质检检测报告,单方提出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工程量,该做法是否合理?

答:这是关于质量责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施工单位主张无需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仅有竣工验收报告作为证据是不足以充分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仍然会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启动工程质量鉴定、质量修复方案鉴定、质量修复费用造价鉴定等,如果鉴定结果表明工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施工单位主张工程价款的诉讼中,一般法院不会启动工程质量鉴定,除非建设单位提起有关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反诉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修复费用,法院才会启动工程质量的鉴定。

本案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主张扣减工程款应该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无法推翻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竣工验收报告至少可以初步证明工程质量是合格的,但仅凭报告无法免除之后发现的有关工程质量的问题,换句话说,施工单位拿到竣工验收报告不代表工程质量就一定是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该据此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