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绿化项目采用EPC模式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中标后业主针对图纸中的绿化苗木提出 调整,并准备签单价合同。请问图纸还能否更改?图纸变更后的投标报价应如何处理?
答:这个问题主要涉及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的问题。《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 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 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本案项目经招投标后就已经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 间成立了合同法律关系,即便还没有签订中标合同,合同也已经成立并生效。第136条第二款说的 是契约严守的规则,生效的合同应该由当事人严格遵守执行,如果当事人觉得原来确认的价格过低 并要求改变合同价格,这显然都是违背契约严守规则的。
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是有权提出改变招标时的图纸要求变更施工内容的, 因为施工合同的本质是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 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发包人有权在施工过程中改变对于工程施 工的要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也规定了发包人的变更权, 其中第13. 1.1条规定:“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 第11. 3. 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 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 分进行变更。”但发包人自由变更的权利与契约严守规则之间仍然存在平衡点,如发包人取消部分工 作后把取消的工作交给第三方完成,显然这种情况不再属于发包人可以自由变更的情形。
本案中关于图纸能否变更的顾虑关键在于招投标程序的限制,《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 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 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个条款主要是为了维护招 投标程序中所有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禁止的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后重新商定合同条款 导致招投标程序被架空的行为。本案EPC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后显然也是应该受到《招标投标法》 的限制,这里发包人单方变更权能否得到支持关键要看发包人的变更是否架空了招投标程序,如果 发包人的确是在履约过程中对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此时发包人是享有变更权的。 另外,无论在施工总承包还是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均只有发包人享有单方变更的权利,承包人只 享有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因为如果承包人也享有变更权,承包人可以自由选择仅对利润较高部分的 工程进行施工,显然违背了合同的目的。因此,只有发包人享有变更权,也只有发包人提出的变更 才会发生变更估价的效果。原则还是本条款的立法目的来看,都应该由发包人承担钢结构项目剩余工程款的责任。当然,如果 承包人采购钢筋混凝土等材料且己经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的合同价款,合同解除时材料还没有 全部运至施工现场,则承包人应该和材料供应商协商解除合同,退还尚未运至现场的材料款项。
有关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义务,通常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条文规定的只是 较为概括性的内容,承包人也不能据此就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已经签订的合同义务,在发包人违约 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包人也需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减损规则把损失降到最低。
第16. 1.4条第(7)款“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例如本案中分包的解除中,发包人 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并不会免除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解除合同时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原因 导致总包单位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样属于“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例如分包合同中约定, 总包单位解除合同时应当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在业主方原因解除总包合同后总包单位又解 除分包合同时,总包单位需要支付给分包单位的违约金应该由业主单位承担。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 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584条规 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 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 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可以要求 其承担全部的损失,《民法典》第584条也规定了违约方应承担的全面赔偿的原则。另外第584条最 后一句还提到了合理预见的规则,结合本案来说,总包单位要求发包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应超 过发包人能够预见的范围。
总结来说,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全部实际发生的损失, 同时发包人也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损失发生凭证。本案中,塔吊退场、劳务退场、分包退场、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解约等损失承包人也都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对于钢结构等定制加工的设备材料, 相应合同解除的不利后果也都应当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