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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间的准确理解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11-11

案例:在价格调整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中载明 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设备单价涨幅或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份相应调整”。1.合同履行期间是哪个时间? 2.如果把合同履行期间理解为开工时 间到竣工时间期间,例如钢筋采购在挖基础和屋面封顶后基本可以不采购钢筋,如果钢筋价格在屋 面封顶后涨了超过5%,而屋面封顶前基本不会超过5%。又如消防管道这些采购他需要主体封顶后 才开始施工及采购,这个又如何来计算时间节点?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1.1条规定:“……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 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 据。”这里的“合同履行期间”是指从开工到竣工的期间,还是指材料采购期间?这个问题的产生, 可能在于承包人关注到整个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涨幅很大,因此主张按照整个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 涨幅要求调整材料价格。

关于“合同履行期间”的理解,根据《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按 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这里可以运用习惯解释的$法,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 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时 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A. 2.3: “……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 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曰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 •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入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 不同意,则不作调整。”再结合示范文本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用于工程前都需要经过 发包人确认价格,而非必须等到竣工结算时才能确认材料价格。

总结来说,根据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村料的价格的确认时间通常都是在需要用到材料的 期间,因此“合同履行期间”不是指从开工到竣工的整个期间,而是指材料采购和实际使用的期间, 有关材料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法则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例如是采用算术平均还是采用加 权平均的方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