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钢结构吊装问题:某广场景观钢结构位于空心楼盖之上,钢结构顶面钢棚框架平面尺寸 为:上底宽22米,下底宽31米,长33米呈梯形状钢结构,顶棚重量约60吨,业主招标当时在技 术措施项目清单上也列出了 1项“满堂脚手架淸单”,清单单位为“项”,清单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 描述如下:
项目特征:1.搭设方式:满足设计及规范:2.搭设髙度:满足设计及规范;3.脚手架材质:满足 设计及规范。工程内容:1.场内、场外材料搬运;2.搭、拆脚手架、斜道、上料平台;3.安全网的 铺设:4.拆除脚手架后材料的堆放。
该项目采用清单招标方式,此项清单招标限价也未给出控制价,由投标人自行报价。钢结构施 工中施工单位采取在广场地面上进行现场加工拼装,顶棚整体起吊吊装方式,但由于该钢结构位于 广场空心楼盖之上(限载30T),无法进行大型机械设备吊装,只能采用非常规方式“手拉葫芦方式 起吊安装”,此起吊安装方案也经过了专家论证通过。请问吊装费用是否可另行单独计取(业主方也同意按实计取)?工程审计时,审计会不会认为合同清单措施中有满堂脚手架费用,至于施工方 采取何种方式是施工单位组织问题,不应另行计算?
答:清单中的满堂脚手架应该也是能够完成钢结构安装的,但本案履约过程中施工单位并没有 利用满堂脚手架安装钢结构。如果招标清单中确定的满堂脚手架无法实际完成本案的钢结构安装, 则属于招标清单的编制存在错误,清单的错误除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错误,也包括措施项目的错 误,发包人应该对清单的准确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投标时直接根据项目特征描述,按照自己的方 案提供报价也是没问题的。
履约过程中施工单位在地面上完成钢结构的整体拼装后采用吊装的方式安装,这种安装方式的 调整是否属于变更?《2013工i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 0. 16条规定:“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 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 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 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变更一定是发包人提出或者是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如果是承包人自行调整 施工方案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则不构成变更。本案采用吊装方式安装钢结构已经过甲方同意,也 经过专家论证后确认,因此可以理解为发承包双方对这种施工方式的变更己经达成了一致。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 3. 2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 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 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 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 1.5条的规定计 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 3.1条的规定 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 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 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 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 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本案业主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变更了施工方案,变 更后的工程价款应该按照吊装的费用计算,而非再按照满堂脚手架计算措施项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