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项目结算经第三方审核后施工方认为价格低要求申请仲裁。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按甲乙 双方认可的实际市场价格计入。实际结算时,第三方按建设单位提供的价格(没有施工方签字)计 入。因为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他施工单位均认可此价格。请问这种情况鉴定单位在做造价鉴定是 应该按信息价计入材料价格,还是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价计入?
答: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按甲乙双方认可的实际市场价格计入”,因此在履约过程中,业主需要 对材料的价格予以确认,如果业主不对材料价格进行确认,可以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如果双方没有 在履约过程中对材料价款形成一致意见,显然是构成合同漏洞的,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 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以及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 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 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 照规定履行”,鉴定机构在鉴定时没有理由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价格计入材料价,而是只能按照市场 价也就是信息价计算材料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