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施工单位承诺书”是由市辖区的区审计局统一出的送审资料要求内容之一。下面内容 为市造价处公共平台针对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的提问的汇总后公布的答疑:施工单位在拫结算时遗 漏某项费用,造价管理部门_有没有规定不能补报?答:无此规定,不管多报少报,审核单位都应 公平、公正进行审核,不能以承包人自己漏报为由而不予补报。上述内容对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约束 力?不填写承诺书不让送审,若签订承诺书后结算审核阶段发现送审时确有遗漏,施工单位该如何 突破承诺书主张权利?
答: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书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行为。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 立必经的两个阶段,《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 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 束。”施工单位上报结算后可以认为其己经受到该报送结算价的约束。
如果施工单位没有签订“承诺书”,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施工单位发现结算金额少报后, 可以撤销原来发出的结算书。但《民法典》也规定了撤销要约的限制性条款,第476条规定“要约 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 旁:(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己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因此如工单位签订了所谓的“承诺书”,則其不能在上报结算书后重新补报漏算的结算价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