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业主及监理无合同管理经验,实际采用清单计价的合同管理方式,总包部优化的工程量 不予计取,最终核算时按照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支付,该做法是否合理?
答:在之前很多的案例中分析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只有发包人享有单方变更 的权利,承包人只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10. 5条规定:“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 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 A‘爹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发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原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一安来说如果发包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回复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并不视为发包人接受或批准承包 •、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仍然应该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如果承包人擅自变更一些工程的施工 了 5对发包人来说产生了一些效益,也并不当然地认为承包人对施工方案的改变构成工程变更。如 吳合同中约定了有关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和金额,发包人是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发包人也可以不支付相关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