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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条件是否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11-20

案例: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6. 3.1. 2条“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罝、房屋现 汰、进出场道路、施工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 S蛘因忽视上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施工合同第三条“为承包方入场 瘇工创造条件。发包方在开工前,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淸除施工场地内影响承包方施 工的障碍。承包方进场时应对影响其施工的障碍书面说明,否则视为发包方已提供完备的开工条件。” 针对施工干扰、影响承包方施工的障碍的约定不一致,前者为不予计取,而后者为提出书面说明即 可计取。应该如何考虑?

答:本案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条款并不十分合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 —3201)2. 4.1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 邛交施工现场。”第2. 4.2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 蛋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m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 冥咕设施和条件。”一般来说,施工现场的有关信息及以及施工条件等都应该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针对“施工干扰、影响承包方施工的障碍”,招标文件中约定不予计取价款,合同中约定承包人 ?!出书面说明后可以计取价款。这里“施工干扰、影响承包方施工的障碍”与招标文件中应由承包 V充分了解的各类情况并不是相同的概念,也就是说,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的约定不存在冲突。因 、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本就是发包人的合同义务,合同文件只是对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了 5 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施工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