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9月签订EPC总承包合同。本工程未招标,结算阶段施工单位以批复的概算金额 上报结算书。总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结算的组价原则,仅提到“EPC总承包费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审 定的初设概算金额,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考虑组价原则?
答:这个项目是在有了初步设计概算后进行的发包,但是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过程中似 乎也没有经过充分的价格竞争。整个项1的价格管控主要体现在合同中约定“不超过审定的初设概 算金额”和“以审计结果为准”。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的组价原则,因此关于价款部分的约定显 然构成合同漏洞。《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结算组价原则的情况下,如果最终当事人签订了结算协议, 那么该结算协议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达成的补充协议,能够填补合同中关于价款约定不明 的合同漏洞。如果当事人没有就价款达成补充协议,则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结合第511条第 二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 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可以根据定额和信息价确定工程价款。
定额和信息价是属于市场价还是政府指导价?实际上市场价格应该是不断变化且不唯一的,各 地发布的信息价是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综合编制发布的价格,司法实践中在真实的市场价格难以确 认的情况下,法院都是将定额作为市场价看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 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本案中合同约定“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并不能准确判断出是按照定额结算的,但如果根 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则结论仍然应该按照定额和信息价进行结算。关于EPC项目的结算方式目前 没有法定的标准,实践中合同的约定也是千奇百怪。在当前的市场形式下,如果当事人希望约定固 定总价,可以参考住建部推行的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相结合的方式约定总价合同的计价形式。如果 合同的计价方式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应该按照定额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