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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的甲供材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11-23

案例:EPC项目招标文件中管路铺设工程中管路由业主提供,单价中不含材料费。中标单位投 标时将材料费计入了单价。施工完成后,业主现要求从总价款中扣除材料费用是否合理?

答:《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6.2. 1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 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 划。承包人按照第8. 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 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 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 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 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 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 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k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曰 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

这个条款主要是关于甲供材的内容,专用条款的相应部分规定了甲供材的履约保证金条款。发 包人应该按照承包人已经确定的进度计划安排及时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对运至现 场的甲供材料负有看护和保管的义务,但材料的所有权仍然归发包人所有。也就是说,即便甲供材 料运到施工现场,发包人也有权再把这部分材料取走,但是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会这样做。同样在 承包人包工包料的项目中,承包人运进现场的材料设备也还是属于承包人所有,通过施工当材料物 化进建设工程一部分的时候,由于整个工程归发包人所有,因此材料的所有权也归属于发包人。

实务中关于甲供材的问题要远比条款的文字要复杂得多,基本的原理仍然不变。本案情况下, 投标单位报价时不应该再计入甲供材的材料价格,但投标单位具体是如何组价的,一般来说该过程 性的内容对施工单位不具有约束力,对其有约束力的仅是最后投报的价格而已。即使本案项目采用 的是单价合同的价格形式,最终也应该以投标单价作为结算依据。《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 吁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这里“按约定支付价款” 指的就是按照投标人的报价进行结算,无需另行扣除材料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