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EPC项目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为总价合同,最终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方法办 理结算。专用条款合同价格及支付:本合同为总价合同。设计变更费用及合同外签证费用等按专用 合同条款第11. 3条的约定计算。第11. 3.1条约定:“11. 3.1计量结算原则:(1)参照2012定额计 算规则、取费标准及相关文件执行有关费用标准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管理按照相 关现行规定执行。(2)本项目的所有混凝土均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3)因工程需要所发生的措施 费用,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并入结算款项:通用措施项目:通用措施项目按2012定额标准计取各项费用。专业措施项目:定额取费未包括的专业措施项目,根据批准的方案进行计算确认。(4)设 计变更费用及合同外签证费用按以上计价原则执行投标报价时下浮率进行结算。”问:①编制结算 时,甲方要求按工程量据实、计价按定额计算规则的方式编制结算书这种方式是否合理?②固定总 价+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这种结算方式是不是最为合理?总价合同是不是要有明细项还是直接按总 价金额计入结算?③本项目以概算金额招标签订合同价,编制的概算金额偏低,本工程按定额标准 计算远高于概算金额,如何结算?能否调整概算金额?如何调整?
答: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该合同是一个总价合同,但是关于合同约定的并不是很清晰明确,如 无法确定总价合同对应的范围,是施工图纸还是项目清单。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14.1.1条规定:除专用合 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 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总价合同可以约定采用“总价+设计变更、签证”的价格形式。
该合同专用条款第11. 3. 1条约定了计量结算原则,但该条没有约定适用范围,是指设计变更部 分的计量结算原则,还是指整个合同都执行该条的结算原则。此时,我们可以用到体系解释的方法 来明确第11.3. 1条的适用范围。结合专用合同条款“合同价格及支付:本合同为总价合同。设计变 更费用及合同外签证费用等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 3条的约定计算”的约定,第11. 3. 1条的适用范 围应当限缩于设计变更部分。根据第11. 3. 1条第4款“设计变更费用及合同外签证费用按以上计价 原则执行投标报价时下浮率进行结算”的约定,可以确定本合同是一个总价加设计变更的合同。
第一个问题是结算时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工程量据实计量、计价按定额计算的方式编制结算是否 合理。如果该合同被定性为固定总价合同,那据实结算是没有依据的,是不符合合同约定。
第二个问题涉及总价合同中总价的确定方法。在国家推行的总承包示范文本还有总承包清单计 价和计量办法涉及到总承包合同应该采用两个清单,一个叫项目清单,一个叫价格清单。其中项目 清单是由发包人提供的,价格清单是由投标人提供的,并且投标人应该对价格清单的准确完整负责, 所有包含在价格清单中的项以及未包含在价格清单中的项目都是承包人应该完成的工作内容。所以 总价合同是不是应该有明细项,需要审查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价格是如何形成的。
第三个问题涉及到调概。我的观点是不能进行调整的。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给定的一个价格, 是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低于定额价,或者低于招标控制价投标大概率会亏损,那 投标人可以选择不投标,如果愿意接受该招标控制价并且报价的,那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是具 有约束力的。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 当按照约定结算合同价款。
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14. 1.2条第(3)款的约定,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 用于其他目的”来理解价格清单或项目清单的性质。在工程总承包当中的项目清单也好,价格清单 也好,它只是用来变更物价的,是不能按照清单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