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由于复审核减率超过10%,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被认定无效,要求退回咨询费,但与业主 签订合同未有此项约定。请问是否有理由拒绝?
答:首先需要厘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需要明确造价咨询合同属于承 揽合同还是委托合同。《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 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以承揽合同的核心本质是要求承揽人成功做事。作为造价 咨询单位,帮助业主去编制了造价咨询报告,而业主是要根据该造价咨询报告与承包人磋商的,故 造价咨询报告需要具有准确性。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要求成功做事,而委托合 同要求努力做事。所以《造价咨询合同》应当是一种承揽合同。《民法典》第781条规定:“承揽人 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 賠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因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业主有权要 求其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然也包含了退还咨询费用。需要关注的是我 要以怎样的标准判断某份造价咨询报告不符合质量要求,这是是否构成违约的判断问题。本题中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关于质量要求的约定,所以需要适用同漏洞填补规则。《民法典》第511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 孓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 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 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我们可以参考中价协发布的相关标准来明确质量要求的标准|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