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市自来水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经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水下工程在招标清单 中及投标施工方案为“围堰”。招标清单中有围堰清单项,但是无清单工程量,投标时施工单位也 没有对围堰报价。
施工合同签订之后,2016年10月施工单位向市航道管理局申报《灌注桩围堰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航道管理局认为该方案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和汛期防洪,不予受理。施工单位又于2016年11 月重新编制了《灌注桩施工平台专项施工方案》,通过架设钢平台实施灌注桩施工。该方案得到监 理人及建设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按照该方案搭设钢平台,完成了混凝土灌注桩施工。工程施工完 毕后,拆除了全部钢平台。工程于2018年底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竣工结算审计时,审计单位对送审结算中搭设钢平台的费用300万元予以了审减,原因:一、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中标单位所 •报单价在实施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律不予调整……(3)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所包含的措施项目及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不予调整。(4)凡施工图中涉及到本工程施工的措施(二) 的费用包干使用,不做调整”。二、《招标工程量清单》(下称淸单)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清 单第7条第14款明确约定“中标后承包人不能以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对其施工组织 设计(施工方案)作出调整性意见而得到另外的支付,即措施费包干使用,不作调整'施工单位 在投标时既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亦未对案涉施工段水下工程施工措施单独列项及计价问题进行 澄清。钢平台最终未形成工程实体。为施工措施项目,虽然施工措施变更是事实,但招投标文件及 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措施变更不作为增加费用的理由,且既然措施费用己经涵盖在了工程总 造价中,就不存在漏算。
施工单位认为围堰无法实施是航道管理局不允许采用围堰施工,不是施工方自己的原因造成, 属于政府政策原因导致的费用增加。施工单位重新制定的钢平台方案得到了监理、甲方及航管局的 确认,实施钢平台的费用应该计取,原投标围堰的费用应该扣除。
答:首先,招标清单中围堰清单项,但是无清单工程量,根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6. 2. 7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 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己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即 便投标人没有针对围堰清单项单独报价,合同总价中也应该视为己经包含了围堰的价格。
第二,《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5050〇-2013第2.0.16条规定:“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 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 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本案措施项目的变更属于工程变更。
第三,变更后的措施项目应该如何计价?《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2 S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 餐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 f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 砗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 目费的权利。”但本案合同文件己经明确约定总价包干不予调整,即便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对变更 铉出调整性的意见,仍然费用包干不予调整。
从合同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理解,木案措施项目的变更应该不能重新组价。但如果合同条款被进行限缩解释,也就是说只有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方案变更的情形下才不予调整费用,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方案变更仍然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相应的工程价款。
总结来说,这个问题较为公平的结论应该是参照定额文件减去围堰的价格,加上搭设钢平台的 今用。但如果完全依据合同约定,遵守契约严守原则,则不应调整措施项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