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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的强制性规范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11-03

案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商务标中有个钢结构没有明细列项,而是按项列出清单。施工单位投标时在此清单项下套用定额列出明细配价,得出项的合价作为综合单价。施工时此钢结构有小的变动,经核实施工单位当时套用定额后所列的工程量偏小,现施工单位主张因合同是单价合同,需按实调整工程量,而建设单位认为当初该清单是按项计入,单价即为项的单价,而后续图纸没有变化所以不应调整。如果调整也应只考虑图纸中变化的差量。施工单位应该如何应对?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2.3.1条规定:“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该执行国家标准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等文件,例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第4.2.5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第4.2.6条规定:“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发承包单位在对清单进行列项是就应该按照国家标准的工程量计算规范文件列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3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本案钢结构工程的清单列项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列明计量单位,而是直接按项列示,这就是典型的错误清单项目。承包人可以提出因该项目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而要求修正工程量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