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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压缩工期的法律效果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11-04

案例:招标文件工期为500天,合同签订工期为200天,已进场施工。后期可否增加赶工补偿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文件工期为500天,合同签订工期为200天,显然合同文件与招投中文件不一致,应该以招投中文件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应该以500天作为合同工期,建设单位要求在200天内完工的,施工单位可以主张赶工补偿或提前竣工奖励费用。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中《关于广州开发区水质净化厂污泥干化减量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中提到,如合同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未通过论证可行的,则发包人缺乏充分的依据证明招标工期的合理性,或证明自身没有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规定,可能导致由于未能提供事实可行的工期目标从而让投标人未能在充分 考量的基础上合理报价,故发包人应对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规承担贵任:同时,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 未对工期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提出质疑,未能尽到一个作为有经验承包商的应有之责。因此, 建议发承包结合双方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 压缩工期并不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但有关误期赔偿费或工期违约金的认定和计算,则需要考虑 双方的过错大小等因素。

《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 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民法典》第1193条规 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 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压缩工期超过定额水平的 20%以上:其对承包人工期延误的事实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即便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金也应该 减少相应的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