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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与评审同步下的价款约定不明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11-05

案例:某融建工程,合同约定计价原则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四川省2015淸单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下浮一定比率计算。项目采用施工与评审同步进行,政府投 资项目评审管理中心在评审过程中因项目特殊及定额缺项(如玻镁净化墙板及天棚、防静电环氧地 坪)等原因,清单评审单价一直都确定不下来,局部项目评审中心自己的市场询价差异也较大。施 工单位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已按原进度计划进行了财评中心确定不下来的项目的分包并签订分包合 同。最后由管委会组织业主、财评中心、造价评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开会确定,财评 中心以施工单位已签的分包合同价作为评审价(评审报告中也写明那些项目采用施工单位己签的分 包合同价)。现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施工单位申报的结算要求此部分不下浮,并收取合理的 增值税附加税、管理费、利润。请问施工单位的主张是否合理?施工单位要求的管理费、利润收取 多少合理?

答:首先,施工单位认为经过评审的价格不再进行下浮是合理的。《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 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 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经业主、财评中心、造价 评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开会确定的评审价属于发承包方就价款达成一致的协议。合同 约定的下浮范围是与定额文件配套的价格参与下浮,当事人另外达成的补充协议不应再参与下浮, 业主在施工过程中认质认价部分的材料价格也不应再参与下浮。

第二,施工单位要求增加管理费和利润的要求也是合理的。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当事人 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

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依照规定履行……”,由于双方对分包项目的价款约定不明确,施工单位既可以直接上报与分包单位 确认的合同价格,也可以加上管理费和利润或者通过市场询价后向建设单位报送该部分合同价款, 建设单位无权要求分包单位一定要以某分包合同的价款为基础加上一定的费用给到承包人总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

“……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根据这一条款,如果当事人对某项工程价款 确有争议,构成合同漏洞,人民法院填补漏洞的方法一般是参考定额,如果定额也没有相应的价格, 则只能通过市场询价或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确认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