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蒙古某经过招投标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800万招标控制价中土建500万,安装300 万。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金额为800万元,施工单位暂未进场施工。建设单位现在发现投标文件 预算报价中只有土建部分预算,无安装部分报价。原因在于招标代理公司在上传招标资料时招标工 程量清单只上传了土建部分,安装部分工程量清单漏传。开标前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都未发现此 问题,投标人未提出疑问,正常流程开标,评标委员会也没发现此问題。
建设单位认为作为有经验的工程承包商应对此问题提出答疑,施工单位认为认为漏传安装清单 是招标人的责任,应由招标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在总报价不变的基础上按 照全部清单项重新组价,或者在招标人备案的单项清单招标控制价基础上均按照投标总价与招标控 制价的比例下浮。
问题:1、如果承包人同意更改报价,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2、如果承包人不同意更改报价,招 标人是否有依据可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对报价进行调整,并在将来进行结算审核等? 3、如果要 解除合同,仲裁和法院的法律效率是否等同? 4、招标人能否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是 否有其他解决方案?
答:如果承包人同意更改清单中的报价,显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强制性规定,签 订补充协议也会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62条 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业主单位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重新进行招投标。
如果承包人既不同意更改价格,也不同意解除合同,业主单位可以参考以下思路请求法院或仲 裁机构撤销招标代理机构做出的错误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业主单位可以以招标代理 机构做出的代理行为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而请求法 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基于重大误解撤销行为只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并非当事人享有的单方解除权。
本案合同解除后业主单位可以继续向招标代理机构主张赔偿,《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 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因招标代理机构漏报 安装清单导致的业主单位损失,业主单位可以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