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EPC项目方案设计后招标,中标联合体设计院负责初步设计,设计概算编制过程中对 于某些专业和设备金额无法准确计算,采用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形式计入。(1)如果概算经相关部 门批复后,此部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如达到政府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的施工400万、货物200万、 服务100万标准后,是否需要另行组织招标?(2)如需另行组织招标,是否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 形式?联合体设计院的这种编制操作是否考虑欠妥,变相剥离了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揽工程的范围? 如不需要另行组织招标,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依据?
答:这是关于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问題,暂列金额是包含在工程款中发包人多准备的金额。举 一个比较生活化的例子,如果准备出差,除了需要准备行程和食宿的费用外,还需要多携带一部分 钱以备不时之需,这里多准备的钱就是暂列金额:如果暂列金额部分实际支出了,则需要按实结算, 如果没有支出,还应该归还给发包人。而暂估价则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 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的项目是确定需要施 工的,但价格并没有达成一致。
在施工总承包项目中,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都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发展模式,但在工程总承包项 目中的运用还是存在很多疑问的。本案中可能只有较为粗糙的方案设计没有较为完善的施工图,对 于招标过程中无法准确编制的项目只能用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项目替代。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项目达到 法定必须招标的标准后是否需要对外进行发包?
暂列金额本身不是一项工程,只是承包人预支的一笔费用,不涉及对外招标的问题。根据《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 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于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由 于在发包人与总包单位的发承包过程中并没有经过价格上的竞争,招投标程序的作用也没有体现。 因此,如果暂估价项目本身达到了法定应当招标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但是,在工程总承包 项目中,发包人是把整个工程都发包给了总承包单位,即便总包单位在初步设计过程中对某些项目 设置了暂估价的形式,那也只是总包单位内部对于价格的计算方式,或者说是总包单位内部的成本 控制方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确定中标人以后整个项目的价格都己经经过了充分的竞争,不存在需要 再进行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因此,本案中联合体内部的设计单位初步做出的价格划分并不会形成《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关于总包单位另行招标是否需要采用公开招标的问题,与业主并没有直接的关联,业主一般不 会干涉总包单位对外的发承包模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 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依法招标”,因此,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如果达到了法定应当招标标准的,应当依 法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