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法院能否启动鉴定程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 1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 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 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诉讼过程中是否启动鉴定的决定权在法院。
(2020)最高法知民终’624号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后半段的规定,当事人申 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法委托专 门鉴定部门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鉴定。前述规定中的“协商不成”,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当事人均同 意鉴定,仅对鉴定部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还包括“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同 *鉴定,导致协商不能”的情形。对于后一种情形,仍然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 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 3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原则,在当事人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尚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启动鉴定程 字,则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仅是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的情形,更不存在鉴定程序无 法启动之理。
结合当然解释和扩大解释的解释方法对法条进行理解,当事人“协商不成”时法院尚可以根据 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启动鉴定,对于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仅做不同意的表示时, 法院仍然可以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