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没有图纸,约定按照定额计价,所有工程量都走签证。由于结算初审值过髙,甲方不予 认可。现甲方对工程签证单重新进行审核,审核的办法是通过询问工程施工工序和施工内容,再与 定额的工作内容进行比较,进而否定签证单上的工程量。或者通过推理否定签证单上的工程量,比 如某项试验正常都是一次,可签证单上是试验两次,双方都不记得为什么签了两次。甲方的做法是否合理? •
首先,签证的性质包含两种,一是证据,二是补充协议。对于证据的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87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 面进行审核认定:_(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 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法官对证据的审查主要从证据的合法性、真 实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对于签证这类证据,实践中常有很多事后伪造补充的签证,通过 核对原件可以进行初步判断签证是否真实。另外,签证来源是否合法,其内容是否与案件争议事实 存在关联等也是法官审查签证能否作为证据材料的重要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題的解释(一)》第22条条规 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显然施工过程中双 方形成的签证是能够证明实际工程量的,如果发包人认为签证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相符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因此发包人应该对签证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相符这一事实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 按照签证确认实际工程量。
第二,关于本案发包人提出的几点理由。一是实际工作内容与定额不符,由于定额本身只是一 个较为标准的数据库,与实际情况并不一定完全一致,因此定额数据显然不能作为推翻签证的理由; 二是通过推理否定签证的真实性,推理和举证证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情,发包人单方的推理结论 不可能被法院采纳作为事实裁判的依据。
总结来说,发承包双方都应该对自己已经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负责,本案发包人提出的两点理 由均不足以否定签证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