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单价合同,工程竣工后A单位报结算,审计发现其中某清单切割沥青缝价格是10元/米,其他分部工程里同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1000元/米。审计以综合单价过高为由,将清单综合单 价统一调整为10元/米,审计的做法是否合理? A单位能否按照1000元/米结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糾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 規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中己 经约定的清单价格发承包双方应该共同遵守。另外,同一个施工项目的不同阶段,相同子项目的清 单价格完全有可能不一致,审计人员没有理由擅自调整合同价格,应该尊重合同约定根据合同单价 分别对不同项目进行结算。
如果发包人在招标$件中明确规定,当出现相同项目不同报价时按照较低报价调整合同价格, 且承包人没有提出异议或澄清的,则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结算时调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