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工程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约800万元,其中包含绿化工程分部分项费为7S万元,施 工单位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费为25万元,两项相差较大。施工期间由于苗木种类几乎整体变更, 且变更苗木工程童大幅提高。审核单位结算过程中发现分部分项费超低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的综 合单价内苗木单价过低及养护费没有计取。审核单位认为养护费用施工单位已综合考虑到综合单价 内,因此在重新对新的苗木综合单价组价时也没有计取养护费用,因而产生争议。审核单位此做法 是否合理?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属于恶意的不平衡报价?该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平衡报价是承包人的常用报价手段,并不影响中标后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的 汶力。本案为合同为单价合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2.1 吳关于单价合同的规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 3、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因此,本案清单中承包 填报的综合单价对合同双方都是具有约束力的。
本案中审核单位根据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判断其报价中不包含养护的相关费用, i 认为该费用己经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根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 2.7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 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车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对于绿化工程分部分 的单价中没有列明的养护费用部分,应该认为己经包含在该项目整体报价中,而不应该认为是包 彳.三其他项目报价中。至于承包人在投标时如何组价以及为什么漏报或多报了项目,均与发包人无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仅为最终体现在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对于施工期间的苗木变更,由于种 < <痄护的费用都会发生变化,因此双方应该根据变更估价原则重新调整合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