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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对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12-25

某水资源配置工程输水干渠的梁庄暗涵与市政道路相交,暗涵施工开挖时将路面下的雨水管和 污水管挖断。开挖时是枯水季节,而暗涵施工时为雨季,雨、污水管水量增大,淹没基坑并导致边 坡大面积坍塌,必须采取导流措施。承包人向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组织参建四方人员踏勘现场, 后由设计单位出具导流方案。承包人以此部分为合同外新增工程量为由申报变更,要求按照签证工 程量据实结算。而造价咨询单位从事故的贵任和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认为此项变更立项不成立, 具体原因有,第一,承包人将雨污水管挖断,是未按规范野蛮施工导致,挖断后造成的贵任和后果 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第二,变更的不必要性,施工组织不当,应在枯水季节突击修建梁庄暗涵,而 不应拖至雨季再抢险施工;第三,变更方案不合理。

本题需要探讨施工单位挖断雨.污水管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2.4. 3条关于提供基础资料部分规定:“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 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 等地下管线资料”,第2.4.4条关于逾期提供的责任部分规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故如果发包人未尽到提供基础资料义务,应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费用和延误工期。

但本题中责任主体应该是承包人。首先,从基本义务角度出发,承包人的基本义务包括“按合 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 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 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千扰”,所以承包人在遇到 雨污水管的时候,应当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不应随意挖断。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承包人施工 过程中因自身没有做到安全文明施工而导致雨污水管被挖断的,应当由承包人承担。最后,虽然设 计单位出具了导流方案,但不等同于工程发生了变更。《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 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将雨 污水管挖断后,发包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合理措施,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导流方案,让承包人按 导流方案施工,上述“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咨询单位所述的变更的非必要性、不合理性,如果超出了合理费用范畴,承包人是有权主张不 承担超出部分费用的。

总结来说,对于施工周边的管线保护属于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当中造成自己 损害,应该自己承担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但即便是非违约方也应该去努减少损失的扩大,其采 取的措施不合理导致费用超出合理限度的,非违约方也应该根据诚信原则承担该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