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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分析与无因管理之债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12-29

某项目甲方请的第三方桩基检测单位来工地进行检测试验,检测完毕后检测单位开车强行冲出 二建.车子车轮上的泥巴没弄干净就上路了,导致遭遇了城管部门的罚款,这个罚款是施工单位付的,现在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这项费用,合理吗?这个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先做一个简单的法律关系分析,逐一来看。在建设单位和检测单位之间成立了一个什么法律关 系呢?建设单位请第三方来做检测,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发生了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 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关系当中,检测单位自己遭 受处罚对吧?检测单位能不能把这笔钱要求业主方承担呢?显然是不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 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检测单位作为承揽人,自己的原因 造成了道路污染,这个责任显然应该由检测单位自己承担,建设单位不承担责任。

那么在城管部门和检测单位之间成立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 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城管部门和检测单位 之间有一个行政处罚^律关系,城管部门是在处罚检测单位还是在处罚建设单位呢?检测单位。因 为法律关系只发生在上路行驶的检测单位和城管部门之间,所以和建设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接着大家去想一下,检测单位在路上行驶造成道路污染,城管部门罚了他,但他往往不在现场, 施工单位帮他垫付了这笔钱,请问这样的垫付行为在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之间成立哪一种法律关 系?毫无疑问是无因管理。王泽鉴老师有一个形象的比喻:乙欠甲钱,乙没还,丙替乙还了这个钱, 那丙和乙之间就成立了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 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 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之间 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施工单位也没有义务要去帮助检测单位去垫付罚款。无因管理的后果就是施工 单位可以要求检测单位返还该笔垫付的费用。

最后一个法律关系是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单位替第三方垫付的钱,能不能直接向 建设单位来主张?不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不包含施工单位替第三人垫付之类的义务, 所以施工单位是不能向建设单位主张该笔费用的。所以最终结论就是什么?就是施工单位不能向建 设单位去索赔,而只能去找检测单位主张该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