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项目前期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的5%的履约担保,现在建设单位也需要按照政府政策 文件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没有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对等金额的约定?
首先我们去看一下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关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揸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招投标标办法》当中的设定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时,建设单位就必须同时向施工单 二提供一个支付担保,他们之间是有一个必有第二个的对应关系。
同时,《示范文本》也有相同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5 紊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資金来源证 f六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兩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 以通用条款就设定了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是同时发生的,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当中另作约定。
这个问题中说建设单位按照政府的政策文件提交支付担保,该政府政策文件指的是什么?这是去年国务院发布的一个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行政法规直接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而不需要以履约担保的提供为前提。支付担保成了法定应该提供的担保,履约担保反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种担保,所以这样两者之间的地位就发生了彻底的改变。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说施工单位提供了 5%的履约担保,可不可以要求对方提供5%的支付担?我们可以通过习惯看一下,《建设工程拖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3.我方保证的金額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所以具体的支付担保应该是多少,完全就看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没有对应关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担保是法定的应该提供的,履约 担保呆是应建设单位要求而产生的担保,不要求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