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放弃部分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再发包是否违反法律规 定?如果在招标阶段部分分部分项工程漏项了,且漏项的内容超过了招标限额,如何处理才不算支 解发包?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 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 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 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 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 崾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 完成。”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禁止支解发包和支解分包。
对于施工单位放弃的部分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只能再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建设单位是否 应该重新招标仍需要看该部分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以及工程规模是否达到了法定必须招 择的标准,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时也应该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法律规定中的支解 戋包理解不应太过僵化,法律限制的行为是发包人在项目最初的招标阶段就将工程支解成多个不同 的项目进行发包,本案是由于施工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导致发包人不得不重新招标,不属于发包人主 动支解发包的情形。
关于招标时漏项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首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招 味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 汴:……(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果向其他单位采购工程会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委托原承包人直接施工。 第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0.1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 士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的工作……”,追加额外的工作属于变更,因此发包人也可以直接通过变更 _!加招标时漏项的工程;第三,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3 蚤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項的……”, 在招标清单存在漏项时,也可以直接根据清单错误修正的规则进行修正,调整合同价格,无需另行招标。
总结来说,施工单位主动放弃部分分部分项工程,如果该部分工程达到了法定必须招标标准的, 发包人应该重新招标。发包人招标时遗漏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的,也可以直接发包给原来的中标单位 施工,无需再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