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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更的有约定应该按约定计价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12-09

某维修工程,合同中约定变更按定额计价。现新增土方护坡项目,因工程量小,施工地点分散, 实际费用和定额差价80元/平米,施工单位不同意实施变更项目,护坡项目停滞〃此类问题应该如 何处理?如果据实签证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一般来说工程价款_按照定额计价都是比较公平合理的,承包人也能够从中获利。本案由于新增 的土方护坡项目的施工地点分散,工程量又很小,如果按照定额计价施工单位可能无利可赚,施工 单位有什么理由可以要求调整价款?

首先,从建设单位的角度来看,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定额计价是更为有利的做法。合同约定变更 按定额计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己经对定额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所预期,并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 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題的解释(一)》第19条 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建设

单位的主张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现在施工单位不同意实施变更项目,导致整个项目停滞。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GF2017—0201)10.3.3条规定:“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 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这里承包人可以提出的不能执行变更的理由应该 是关于技术或现场条件束缚的理由,有关价款的争议不足以让承包人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7—0201)7. 8. 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 第16.2. 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承包人原因 引起的暂停施工,需要由承包人承担全部增加的费用,包括现场停窝工的工人工资及机械设备费,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也需要由承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6. 2. 1条关于承包人违约的情形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本案承包人停工后,如果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函件,若承包人收 到复工指示后84天仍未复工的,承包人需要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这样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发包 人甚至可以直接提出解除合同。

总结来说,本案施工单位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按定额计价结算。按定额计价本身就存在一些 挣钱或亏本的项目,既然约定了变更按照定额计价,施工单位就应该按照定额结算,没有理由以停 工为手段要求调整价格。施工单位擅自停工等不当做法可能会导致承担更为严重的违约后果。但就 本案施工地点较为分散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一些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的措施费用增加,施工单位 可以提出增加措施费的价款调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