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工程招标时,招标清单的建筑部分清单未导出,只导出了安装清单,但在总说明了写了建筑部分为排管和井,招标控制价里也含了建筑专业的井和排管。这种情况算清单漏项吗?依据是什么?结算时可以补建筑里的清单项吗?
答:第一个问题关于清单漏项。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清单中的总说明能否作为报价或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依据,以及招标控制价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1.4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也就是说招标控制价必须按照定额、按照信息价编制,甲方不能随意压低或者抬高招标控制价。
最近住建部新发了一个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其中提到“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这里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照定额计价的规定,与《清单计价规范》中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是相违背的。《清单计价规范》5.2.1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通常招标控制价都是依据定额编制,现在取消按照定额计取最高投标限价的规定,以后造价咨询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难免要做一个很大范围的询价,这可能会导致比较大的混乱。我向来不赞成取消定额,毕竟这是一套已经发展了几十年的数据库。实践中产生的很多使用定额的问题,应该针对问题去解决。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取消定额后,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价款时,如何计价就是将是最直接的难题。《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这里参考定额进行结算其实是一种填补合同漏洞的方法。但是定额取消后,法院根据什么作为价款结算的标准,财政部门又将根据什么发布投资估算和决策等等,这些都是定额取消后会凸显出的种种问题。
现在招标控制价中包含了建筑专业的井和排管,能否就以招标控制价作为定价依据?由于承包人并不根据招标控制价规定的内容来编制投标价格,所以招标控制价仅仅能用来控制投标报价的上限,从而否决超过控制价的投标。问题中提到招标清单的建筑部分没导出,但总说明部分包含了建筑部分的排井和管,《清单计价规范》2.0.2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规定,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授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也就是说招标工程量清单包含说明和表格,那是否就意味着投标人必须依据总说明来报价? 《清单计价规范》
6.2.3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可以看出,投标人的投标依据仅仅是项目特征描述,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说明没有关系。同样的,根据6.2.4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积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措施项目费中的总价项目,也是根据投标人的自主投标报价方案来确定,和甲方的给出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总说明没有任何关系。
虽然在招标控制价的总说明部分确定建筑部分包含排管和井,但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并不必然会参考总说明的内容,也不会考虑招标控制价的项目是否不属于漏项。《清单计价规范》8.2.2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所以当出现清单漏项时,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在结算时填补建筑部分的清单项目。所以总结来说,招标人应该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出现清单漏项时也应该由招标人负责,而总说明和招标控制价并不能作为计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