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装修工程,业主总价控制,采用单平米价发包,施工范围和内容为施工图内容。发包前未做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完工后最终验收发现施工内容与图纸不一致,有未施工内容。结算时如何进行扣减?
答:这是一个按照平方米计价的装修工程,结果发现有一些具体的子目项目没有完成。由于未做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像一面墙如果只做了粉刷但是没有贴墙纸,这种情况下再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扣减价款显然不合适,那么对于扣减方式产生的争议应当如何解决?首先如果是因为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根据《民法典》第80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直接要求施工人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这就不涉及如何结算的问题。《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当发现施工内容和图纸不一致时,应该首先根据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拒绝修复,甲方可以让第三方完成修复工作,对于第三方修复完工产生的费用,可以从原发承包合同的结算价款中相应扣除。那如果甲方不要求修复能否直接扣减工程价款?根据《民法典》第781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作为守约方,甲方可以选择让违约方承当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至于结算时如何扣减价款,既可以按定额算,也可以按照定额的下浮比例算。如果让第三方继续修复完工,可以从价款中扣减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当然扣减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不能过分高于承包人完成该部分施工的预期可得收益。《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还有人提出,可以先计算出未施工部分的比例,再按比例扣减相应的价款,这里其实还有个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未施工的内容全部按照定额和信息价套出来,然后再用合同总价成去套出的定颤价,就是最后实际结算的价款。这种方法对发包人比较有利,因为可以保证发包人的投资不超过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