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在工程决算审计时,合同签订的是固定单价,在审计时审计单位就要重新组价,说我们的报价是不平衡报价。2)若投标文件中路面工程单价高于5倍或10倍正常单价,评标时未修正单价,结算时是否执行投标时的单价?3)有项垃圾外运清单,特征描述:包括拆除后从楼层运到指定堆放点,再垃圾外运,运距综合考虑,投标综合单价52.5元/m3。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签证办理的非常细,从楼上运至集中堆放点3万,外运多少车垃圾外运距离75KM共计8万。那按签证结算的价远远超过按投标价 52.5元/m3,请问按哪个结算审核正确?
答:《审计法》第2条最后一款规定,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数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从真实、合法和效益三个方面来审计。《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修订)》第20条最后一规定,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条例》里取消了对效益进行审计的内容,也就是说审计机关无需审计施工单位是否盈利。
对于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审计单位没有理由要求必须重新组价,只要是根据双方合同中真实且合法的内容进行结算,审计单位都应该认可其效力。至于如何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就有法律约束力。审计单位包括造价咨询单位,在做鉴定及审计工作时,一定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去操作。所有的造价问题归结到底都是法律问题,所以这个问题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据双方约定来进行结算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