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工程为使用财政资金。安装工程的主材、设备等招标时未指定品牌。若施工过程中,甲方指定品牌,是否可以按照品牌价格调整材料价格?若可以,怎么完善调整程序?
答:这是一个关于指定供应商品牌的案例,结论肯定是可以按照品牌价格调整材料价格的。《民法典》第774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一般来说承包人是可以包工包料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赚取材料费。关于发包人指定材料品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这是当发包人指定材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法律后果,但是没有规定变更估价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8.2关于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部分规定,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材料在招标时不是暂估价项目也没有指定品牌,承包人在之后是可以拒绝发包人指定材料或指定品牌的,承包人拒绝也就意味着双方要经过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如果承包人不同意自然可以不变更合同,仍按照原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采购。只是实践中一般承包人也不敢拒绝,所以就只能根据《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通过签证走变更估价程序了。
总结来说,如果没有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表明指定材料品牌,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再要求指定品牌,施工单位是有权拒绝的。本来承包人在投标时就考虑到所选择材料的价格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标报价,这是承包人可以盈利的地方。所以如果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指定品牌,这对承包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除非发承包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施工单位有权拒绝购买发包人指定的材料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