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工程招标时为工程量清单模式招标,合同约定为综合单价合同。砼墙面抹灰清单项,招标控制价按预算定额正常组价,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按定额价乘0.5的系数,施工时墙面抹灰现场未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未约定不平衡报价的处理办法。问题:结算审核对未施工的砼墙面抹灰清单项进行扣减,综合单价应该按投标综合单价扣减,还是按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扣减?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六部分关于合同文件构成表明: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而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都不属于合同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依据应该来源于合同文件。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单价合同的定义,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在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才是对发承包双方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综合单价分析表以及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作为综合单价产生的过程文件,对当事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承包方之间成立生效的合同,包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概括的合同文件内容,都是当事人应当遵守履行的。所以这个问题如果需要对没有施工的工程量清单项进行扣减,应当按照投标人的投标单价进行扣减,与招标控制价无关。即便造价咨询单位认为这里可能存在不平衡报价,但根据之前的分析也应该理解,如果在清标过程中没有解决关于不平衡报价的问题,合同生效以后承包人是可以因此而获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