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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擅自修改持有的唯一签证原件该如何应对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05-08

问:双方确认的签证只有一份原件(原件已拍照,照片在施工单位手里),且在甲方手里,施工单位只有复印件。但是结算过程中,甲方把原件给改了,施工单位该怎么办?利用施工单位手里的照片能否证明复印件是有效的?如果不能的话,施工单位还有什么弥补措施?

答:第九个问题关于签证。《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关于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如果对方掌握原件但是拒不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48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但是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在于,甲方修改了原件内容,当然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第2条规定有四类纳入司法鉴定业务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其他。其中物证就包含了文书鉴定。根据今年新颁布的《文件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4条规定,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第八条规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包括依据变造文件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否存在添改、刮擦、拼凑、掩盖、换页、密封、消退、伪老化等变造现象;依据污损文件鉴定标准对破损、烧毁、浸损等污损检材进行清洁整理、整复固定、显现和辨识原始内容等;依据模糊记载鉴定标准对检材褪色记载、无色记载等模糊记载内容进行显现和辨识;依据压痕鉴定标准对检材压痕内容进行显现和辨识等。

根据上述两个条文,如果甲方擅自更改签证的内容,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鉴别。所以当事人只需提交所拍照片和复印件即可,如果对方提交更改后的原件,鉴定后一定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甚至可能构成伪造证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