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律界建工”自2018至2020年连续三年的大数据分析,寻衅滋事罪是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的高发罪名。
一、经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梳理分析,寻衅滋事罪常见有如下表现形式
(一)在项目结算阶段,施工单位聚集多人在售楼处索要工程款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初至25日期间,林某因富丽公馆工程款结算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即通过胡某介绍找到被告人陈某,让陈某帮忙前去追讨工程款。陈某联系被告人王某,二人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刘某、杨某等多人,多次前往克拉玛依富丽公馆售楼部一楼大厅及二楼办公场所,采用滋扰、纠缠、威吓、聚众造势等手段索要债务,扰乱富丽公馆售楼部的办公秩序,影响正常营业。事后陈某获取报酬100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在项目施工阶段,建筑材料商为垄断建筑材料销售权在楼盘工地拦截车辆、阻扰施工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情介绍:
200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为了控制、垄断本市增城区永和镇留学生家园楼盘(后改为海伦春天花园)的建筑原材料供销权和建筑工程承建权,遂纠合被告人黄某1、霍某、黄某2、黄某3、罗某、徐某、黄某4、黄某5、黄某6等组织成员及数十名社会人员,到该楼盘工地拦截车辆、阻挠施工,并与罗某良等人对峙、哄闹和谈判,招致现场众多群众聚集围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裁判结果:
在该起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现有证据可证实被告人李某纠集多人寻衅滋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黄某1、霍某、黄某2、黄某3在共同犯罪中或主动邀集、或积极参与、或参与利益分配,作用突出,应与被告人李某共同作为该宗犯罪的主犯处理。被告人黄某4、罗某、徐某、黄某5、黄某6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应以该宗犯罪的从犯论处。
(三)在项目入场及施工阶段,恶势力团伙为承包项目工程、销售建筑材料成立阻扰施工的团体多次阻工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情介绍: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某1、舒某1、张某2、舒某2纠集被告人舒某3、张某2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多次煽动或积极参与闹事、强揽工程,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6年湘阴县袁家铺镇人民政府与长康镇人民政府合并后称为湘阴县洋沙湖街道办事处。2017年上半年,洋沙湖长郡中学项目(简称长郡项目)落户湘阴县原袁家铺镇将军村会泉组。为承包项目工程、销售建筑材料,会泉组形成了以张某1、舒某、张某2、舒某2为首的阻工团体,利用本组组民的微信群,实时发出阻工指令,要求各户村民参加。张某1、舒某、张某2、舒某2等成员多次召开内部会议就承揽工程、组织阻工等问题达成共识。张某1鼓励成员积极阻工,承诺遇到问题由他利用镇政府协调员的身份来协调。为承包工程项目、销售建筑材料,张某1、舒某、张某2、舒某2组织村民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阻工闹事,强揽工程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2017年10月下旬至11月期间,张某1、舒某、张某2、舒某2为承包长郡项目工程,多次纠集舒某3、张某2及当地村民以暴力、威胁方式大规模阻工,并推倒已建好的围挡,使长郡项目的建设一直无法进行,又将长郡项目工作人员从项目部和指挥部赶走,迫使员工无法正常工作、生产。舒某等人的行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84900元。
1.2017年10月下旬,尚上公司将长郡项目桩基工程承包给顾某,顾某三次组织桩基队伍进场,张某1、舒某、张某2、舒某2邀集了舒某3、张某2及部分村民以拦路、言语威胁等方式阻挠,致使工程一直无法施工。经鉴定,桩基队伍三次进场费用损失为76500元。
2.2017年11月中旬,尚上公司正在进行围挡施工时,张某1、舒某2带着十来个村民用暴力方式推倒砌好的围挡十余米,并对尚上公司施工人员进行言语威胁。
3.2017年11月23日晚,因对尚上公司将桩基工程承包给他人心生不满,张某1和二十余名村民手持棍棒、锄头等工具到尚上公司项目部闹事,对长郡项目生产副经理宇某实施暴力和言语威胁,并将尚上公司员工从项目部赶出去,持续吵闹一个多小时。2017年11月24日凌晨,因张某1被人打伤(另案处理),舒某、舒某2、舒某3、张某2等人认为与尚上公司有关,纠集村民持木棒来到尚上公司,将项目部、指挥部员工驱赶出去,将指挥部的电动门推倒。张某2驾驶铲车将项目部的临时围挡铲倒了十多米,并把泥土堆放在项目部门前,堵住进出口。次日早晨,张某2将指挥部大门上锁。导致尚上公司员工只能外出租房居住,造成租金损失人民币8400元。
裁判结果:
1、被告人张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被告人舒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被告人张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4、被告人舒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5、被告人舒某3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6、被告人张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刑事风险防范及合规建议
一直以来,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不断上马。利益的驱使,大量企业、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有资质,有的无资质,鱼龙混杂。“强揽工程”、“强卖材料”、“强行阻工”等问题时有发生。随意殴打他人,起哄闹事、爬塔吊、围堵售楼处、阻挡企业大门口、在政府机关办公场所静坐示威等暴力或软暴力行为常常出现,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轻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重者因触犯刑法而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处刑罚。
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同时,行为人还常常伴有其他暴力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等罪的构成要件,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按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该领域常见的其他暴力犯罪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等等。且此类犯罪多与涉黑、涉恶性质犯罪伴随发生,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进行打击。
施工企业应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避免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施工企业建议如下:
1.施工企业应约束好施工人员,制定严格的工作纪律,形成明文制度文件,严格遵守,做到“有法可依”。多组织人员进行相关刑事法律培训,提高法律意识,从源头上杜绝风险的发生。
2.合法招投标,不走歪门邪道。
3.合法分包。谨慎选择无资质的“工程队”。有些所谓“工程队”无任何施工资质,人员素质低下,为了攫取不法利益,毫无法律和道德底线。施工企业应擦亮眼睛,识别出这些问题“工程队”,避免埋下风险种子。
4.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还要注意签订严格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制定严厉的惩罚条款,提高合同相对方的违法成本。
5.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具备防范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和素质,遇到问题多协商,多沟通,想对策。应充分利用好法律武器,通过调解、民事诉讼等多种合法手段解决结算、工程款等问题,切不可逞一时之快。
6.一旦有其他企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达到“强揽工程”“强卖材料”、“强行阻工”等不法目的而对我方企业办公场所、人员实施暴力或软暴力行为时,应妥善处理,及早报警,切不可激化矛盾。当企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也要勇于与犯罪行为做斗争,进行正当防卫。但要注意避免超过必要限度。如果在制止他人暴力犯罪的过程中防卫过当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现实中确实存在因制止他人阻工行为给对方造成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案例。
第十一工作组成果简介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刑事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
本书考虑到建设工程行业及其刑事风险预防的特点,在章节安排上先分析了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刑事风险,然后主要根据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实施阶段划分为招投标阶段、合同订立阶段、材料机械采购租赁、入(进)场阶段、施工过程中、项目交付阶段、结算过程中、缺陷责任期及质保期八个阶段,分八章论述各阶段经常涉及的35个罪名。具体罪名分析又分为罪状描述、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风险防范建议共三大部分五大点,特别是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增加了本书的可读性和现实警示性,风险防范则是从施工企业管理合规角度做了建议,使本书又具有较强的实用参考价值。与此同时,本书同时也关注到工程总承包人的刑事风险防范以及建设工程领域中施工企业可能面临的刑民交叉问题,在第十二章介绍了刑事侦查、审查起诉、诉讼程序的内容。最后在附录中列明了施工企业及主要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可能涉嫌的常见犯罪,供读者查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