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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能否调低材料价格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06-16

问:工期顺延一年没有说明非承包人原因,过程有相关证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合同材料价格按照材料涨跌以《工程造价信息》某年某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基准价。现延期的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是否执行调整?一般而言,延误后材料上涨要调增,材料价格下降,不进行材料调差。那么现价格下跌,是否调整价格?

答:违约者不受益,这是基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而在造价领域中衍生的规则,任何人不能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受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5.1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8.3规定,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承包人在本来的计划工期内可以完成工作并获得较高的利润,现在工程因非承包人原因被拖到了新的价格区间,如果根据下跌的材料价格调整工程价款,显然会大大压缩承包人的盈利空间,这对承包人而言是十分不公平的。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比较的经典的一个案例是西安的开发商自己告自己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要求收回已经卖出的房子.这个案子形成了后来的司法判例,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而获利,这也是民法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所以本案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即便发生了有利于发包人的调价情形,也不应该再调整材料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