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包已经招标完成,合同价1个亿,施工中有深化设计部位的材料(抗震支架)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列此项。问题:该项造价260万以变更的形式计入是否妥当?该部分部分是否需要招标?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 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1.2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所以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根据上述条款,如果是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情形,发包人应该及时予以修正,可以直接调整合同价格。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5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招标投标法 (2017修正)》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材料价格超过两百万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另外《招标投标法》也明确规定了禁止任何规避招标的行为.案例中260万的项目在清单中漏项了,也就意味着这个项目在招标环节没有招标,试想如果一个项目因为清单漏项了5000万的工程而没有走招标程序,显然无形中就架空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回到这个案例中,也可以推导出应该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重新进行招标,而不应该简单地以变更的形式计入工程价款。
深化设计其实不足以作为不进行招标的理由,因为如果原项目没有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金额,但是深化设计之后增加新的项目或采用新的材料后达到必须招标的标准,这时候该项目显然还是应该进行招标的,招标投标的功能本身也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以及保护公共利益的,所以从这个角度分析,当施工过程中增加了这样的一个项目,也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情况看待,依法进行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