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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辨析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06-18

问:A公司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摘牌方式,取得B政府某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负责该地块的公园绿地建设项目的代建。A公司与B政府指定的C 部门签订了代建协议,但未在代建协议中明确施工单位确定方式,代建项目具体内容等问题。后C部门确定了该地块具体的代建内容。明确了A公司要负责该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选购及给排水、电力管线等市政配套工程。

请问,现在A公司是否可以直接确定符合工程建设条件要求及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还是也需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再确定施工企业?若是后者,如果还需要二次招标确定施工企业,那第一次通过公开方式确定代建公司岂不是没有意义了,土地招拍挂时就以公开方式直接确定施工单位岂不是更方便?

答:《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实务中的委托代建有几种类型,一种是纯粹的代建公司,也就是项目管理公司。该公司是建设单位所委托的并以建设单位的名义对外招标和签订施工合同代建单位,其实际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另一种模式是建设单位把工程交由代建单位来做,同时设定一个最高造价目标,例如建设单位要求代建单位在1个亿的价款范围内完成工程,如果实际施工只花费了8000万,其中2000万的差价就由代建单位赚取。

关于代建协议,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名称,而要根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来判断代建单位的性质,究竟是只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项目还是作为实际的施工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这两种情形下代建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是有很大差别的。

案例中的项目据判断应该是一个国有投资项目,最终要建成一个绿地公园,A公司取得政府某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负责该地块的公园绿地建设项目的代建.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这类项目应该属于法定招标的范围,也达到了法定招标的标准,因此应该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确定最终的施工单位。土地招拍挂时是价高者得,而招标投标则是价低者得,可见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因此在土地招拍挂时是不能够直接确定施工单位的,因此只能再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最终的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