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作为甲方,编制招标清单的时候,有5米深的池子,甲方是按正常放坡考虑编控制价,因为不清楚具体措施是用什么支护方式。但是项目特征写了5米挖深。如果投标单位按其他方案报价,那报价不是会超过控制价?
答:基坑支护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中规定,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措施项目及其包含的内容详见各类专业工程的现行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A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 中编号010202010是钢筋混凝土支撑,编号010202011是钢支撑。根据《计量规范》的规定,基坑支护应该属于分部分项工程。另外,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力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附件一,其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包括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以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养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等。附件2中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包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所以问题中5m 深的池子应是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根据 《危经性救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级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本案中甲方在列清单时不清楚具体的支付方式,只在项目特征写了5米深,但是施工单位应当据此出具施工方方案,这也是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6.1.3关于特别安全生产事项规定,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所以施工单位应该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论证。2016年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考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计取相应费用。同时,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与自身报价相应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就应当考虑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根据专项方案列明具体的项目,计取相应费用。
2013版《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中提到,对于工程中设计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其措施费用及专项论证、审查费用应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费中,竣工结算时根据专家论证后的实施方案进行价格调整。招标人在提供设计图纸的措施项目中,就应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性质进行计价。江苏省以暂估价形式将危大工程列入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费的做法非常值得参考,可以在后期根据专家论证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非常符合工程实际也能够合理结算。因为甲方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简单说明根据项目特征来计价,最后施工结算肯定还需要经过甲方批准,按照实际的论证后方案进行施工。
2014版的《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工程项目涉及基坑围护的,招标人应当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基坑围护方案进行设计和论证,涉及高大支模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招标人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技术措施费。台州市的《办法》中也体现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给出工程量清单时就应该在项目特征中明确应该如何施工。
回到问题本身,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的逻辑,只要是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单价项目,甲方就应该准确地描述项目特征,投标人再根据甲方给出的项目特征来确定如何进行投标报价。本案中甲方不清楚具体的支护方式,只写明了需要挖5米深。承包人仅据此给出的施工方案,在履行过程中也极有可能作出变更。所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承包人因此获得了一个不平衡报价的机会,投标人完全可以报低价,再在履行过程中通过变更收获较高的工程价款。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了解了实体项目和措施项目的概念,13版的《工程量计量规范》将支护工程列为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甲方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该列明项目特征,因为甲方提供的项目特征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