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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报价过低的项目,未按图施工时如何结算?
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06-21

:这是一个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形成的总价合同,其中肯定存在不平衡报价,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报价过低的项目没有按图施工,比如一个单价为200元的项目,投标人只报价了50元,由于报价过低,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此项目,问题中的疑问是,如果建设单位没有让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返工的责任,那么结算时对于这一项未施工的项目应当如何扣减金额?是应该按照投标价50元扣减还是应该按照市场价200元扣减?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根据这个条款,会容易陷入一个误区,认为由于单价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施工单位未实际施工该项目就应该按照投标价来扣减。但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6.2.1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所以,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781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减少报酬和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不能违反关于违约者不受益的原则。

施工单位如果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低报价项目,建设单位原本应该获得的利益在施工单位违约后应当得到赔偿,对建设单位来说,该施工单位的低报价项目的市场价和投标价的差额就是预期可得利益,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时应该按照市场价进行扣减相应工程价款.

疫情期间有一个项目的施工单位进场后,由于甲方的领导对该施工单位不满意又不想自己违约,于是在施工单位到达施工现场后,对现场的用水用电以及各种情况百般阻挠,最终施工单位主动撤场了.之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主张在现场的停工损失,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要求赔偿合同履行后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因为原合同约定大概100天能够完成施工,但因施工单位入场后未施工耽误了原本的施工时间,导致工期延长,建设单位主张因施工单位违约导致工期延长的损失,并且还要求施工单位赔偿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最后法院也支持了建设单位的主张,判决施工单位赔偿了较大的数额的费用。

总结来说,施工单位没有按图施工,对清单中报价较低的项目不予施工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最后结算时应该按照市场价扣除该项目的工程价款,其中市场价与投标价的差额是属于守约方的预期可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