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同的通用条款顺序与专用条款的顺序要一一对应,可以调整吗?
答:通常来说,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顺序应该是一致的,因为在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时,示范文本就已经列明了相关注意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说明部分规定,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以上是适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则。
施工合同文件构成包括: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虽然《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只是一种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示范性文本文件,但只要选择适用该文件,就应该受到其中通用条款的约束。即便当事人在专用合同中没另行约定也没有细化、完善、补充、修改通用条款的内容,通用条款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有观点会认为,送审价条款中哭于发包人在一定期限之内没有审核完毕视为认可送审价,还有关于索赔条款中的逾期失权约定等等,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没有特别约定,这些放弃权利的通用条款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显然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中(2014)民一终字第56 号判决中提到,关于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其应该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索赔款额,对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窝工期间的确定部分造价为6778661.54元,经查明,是指既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具体统计表,也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这说明对于这部分损失,中铁公司已经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索赔,且该索赔已经经过监理签字予以确认,故中铁公司的该索赔符合上述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瑞讯公司赔偿中铁公司此部分确定款项的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最高院的观点中也很明确,通用条款的内容对当事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