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了合同文件的解释优先顺序,其中施工图排在工程量清单的前面;同时在合同中也明确了,当工程量清单出现错误时调整总价。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太多,发包方是根据施工图优先于清单不予调整总价?还是按工程量错误的约定给签证变更调整总价?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同时也明确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一般情况下,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产生了争议,比如图纸中的做法和工程量清单中描述的做法不一致,这种情况下显然应该优先按照图纸中的做法来施工。
但是,当争议是关于工程价款的时候,显然图纸并不能直接反映工程项目的价格信息,在理解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先根据合同的目的从整体上把握合同订立的意图。《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142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基于民法中关于诚信和全面履行合同的原则,当事人应该共同努力促成双方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同时也应该履行协助、保密和通知等义务。
题目中关于工程量清单多处漏项的问题,应该按照计价问题的思路进行考虑,而关于合同的优先顺序,解决的主要是在对合同的理解产生争议时用以参考的规则。由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普遍性,一般合同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都是固定的。然而在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关键之处还是在于共同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从诚信原则的价值出发,虽然本案合同中约定了图纸优先于清单的解释规则,但由于图纸并不能反映明确的工程价款,因此更应该关注的是合同文件中关于清单出现错误时的特殊约定,而不能仅片面僵化地通过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