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同范围内措施项目费存不存在漏项?有的工程师解释措施报价可以自行增加,就算清单没列项,清单编制说明中也没有,也可以自行增加,投标人投标要综合考虑合同内的所有措施,这种说法是否合理?
答: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漏项,《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8.2.2条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第9.5.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第9.5.2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现清单缺少的项目是分部分项工程,根据按图施工的原则显然是需要据实调整增加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通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变化都会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的变化,比如清单中的楼房描述的是建七层楼,但实际要建八层楼,调整增加的部分肯定会引起相应脚手架工程量的增加。所以如果清单漏项后增加了部分分部分项的实体项目,措施项目一定也会调整,根据变更估价的规则承包人可以根据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调整合同价款。
清单中如果缺项的是措施项目,根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8.2.2条规定,新增的措施项目应该据实结算.因为缺项的责任在于建设单位,投标人按照甲方提供的清单投标报价,对于发包人没有在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投标人没有义务主动复核并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措施项目是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能力自主决定报价的项目,投标人应该保证自己所报的价格能够完全满足施工的要求。
2008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3.5条规定,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但是,这一规定在目前最新的《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经没有了,《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更加强调的是通过对所有投标人提供一致的工程量清单,以保证投标人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平台上公平竞争,所以对于清单中出现缺项包括措施项目的缺项的情况时,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允许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方案自主增减清单项目,如果要求投标人必须考虑实现全部工程的所有措施项目,扩大清单计价的功能,新版《清单计价规范》意在给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平台的功能就会难以实现.《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也因此更加突出强调了发包人应该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所以问题中的说法并不合适,措施项目应由发包人根据施工方案在清单中列明,但对于换项漏项的措施项目,应该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